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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09:50:00
女职工王某于2010年1月顺利产下一宝宝,在休完4个月产假后回到公司继续上班。7月,王某收到社保中心邮寄来的“2009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中发现,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之间,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月数只有9个月。王某向公司人事部询问,公司给的答复是,王某从2010年1月起休产假的4个月中,是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因此这期间公司也停止缴纳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王某不服,提出争议。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根据沪劳保福发(2002)18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由于产假期间,职工是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的手续,因此在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方法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
建议劳动者可将该规定告知单位,假如单位不履行的话,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在劳动争议受理时效之内到单位所属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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